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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艺术系听课与评课制度 (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00:00  责任编辑:柳玉  阅读次数: )

根据《长沙学院听课与评课制度》(长大教[2006]72号)的规定,结合艺术系的教学特点,及时发现与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同时营造一个全系师生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下列人员必须按本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听课: 1. 系党政领导; 2.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 3.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 4. 普通任课教师。

二、听课次数 1. 系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 2.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对本教研室(实验室)每学期所开的每一门课程至少听课1次,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6次; 3.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4. 普通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

三、听课方式系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以及教师除采取随机方式听课外,亦可通过系、教研室(实验室)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承担全日制各专业教学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要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并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系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和教师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系教务办存档备查;系教务办于期末放假前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报教务处。 3.听课人员必须坚持听课制度,每学期期末系教务办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公开通报全系。系部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其年终考核内容。 4. 系部还可根据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

六、评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总结以及分析,并详细填写《长沙学院课堂教学评估记录册》,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主动联系主讲教师,检查主讲教师的教案或讲稿,并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于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系部。 3.系部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实验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艺术系评估办。

长沙学院艺术系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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