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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7日 00:00  责任编辑:柳玉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3〕11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通过率、结题率和优秀率,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三种类别,分别是: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长沙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项目,包括:

1.国家级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科研项目、“973”项目及其子项目、“863”项目及其子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子项目、国家各其他部委科研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等;

3.市厅级项目: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长沙市社科联、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及省其他各厅、局级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指以长沙学院名义承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之合作研究的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技术咨询项目等。

(三)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是我校为鼓励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项目类别。

第三条 长沙学院教师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实施、验收与结题,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资格晋升、评先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与项目管理部门为科学技术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全校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对相关科研项目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和推荐;

(三)负责协调项目实施、督促实施进度,并进行中期检查;

(四)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鉴定;

(五)协助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并指导各系(部)对本单位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对科研项目的质量考核并负责科研工作量的核算。

第五条 各系(部)受科学技术处委托,协助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教师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协助科学技术处督促实施本单位科研项目和检查经费使用;

(四)督促落实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五)建立本单位科研档案。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其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进行校内评审推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论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经费使用和项目结题、鉴定、验收及其后续工作;项目参加者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参与项目的实施,承担相关的工作和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科学技术处及时转发国家、省(部)、市各科研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申报通知到学校各系(部),各系(部)应及时传达到本单位全体教师,并按申报具体要求及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项目推荐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推荐。

(三)纵向科研项目立项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第九条 凡以长沙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要遵循自愿、互利、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横向科研项目申请书应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合同文本应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核,合同文本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列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

(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文本和项目经费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作为立项依据;

(三)横向项目合同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订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即就特定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第十条 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由科学技术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相关材料,负责组织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工作,程序包括:

(一)本年度引进人才名单和科研启动经费标准由人事处下达;

(二)科学技术处下达本年度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申报通知;

(三)本年度引进人才结合自身研究领域和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填写《长沙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

(四)系(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科学技术处;

(五)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学技术处下达立项文件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须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对待项目申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下年度申请项目资格;触犯法律而引发的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经费依据《长沙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对项目过程管理的程序

(一)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下到学校后,科学技术处下达立项通知书到相关系(部),项目组须在一个月之内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到科学技术处;

(二)各系(部)组织项目开题,督促项目组按照预期研究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省级(含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20万(含20万)以上和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10万(含10万)以上的项目均须组织开题报告会,科学技术处进行检查。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须严格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四)项目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科学技术处下达经费通知书;

(五)科学技术处按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自行组织对省级重点(含省级)以上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其他项目委托相关系(部)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交科学技术处备案;

(六)科学技术处对进展不顺利的项目重点跟踪管理,了解其科研困难,督促落实各项科研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条件、任务变更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科研项目需要修改、变更和终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系(部)负责人审查,科学技术处审核,学校签署意见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征得合同签约单位同意,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签约单位的补充协议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处提交项目验收、鉴定或评估的申请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的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项目所在系(部)承担,科学技术处提供指导,所需经费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在科研项目任务完成两个月内或接到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结题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其项目结题材料交所在系(部)审查签署意见,并将项目经费决算表交财务处进行核实、交审计处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申请结题。项目结题材料的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一览表,成果评估、验收、鉴定证书、专利受理及批准材料、完成论著一览表,项目经费决算表,并附上有关质量、功能、效益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成果是指明确标注了课题来源的成果,成果所有权必须标注为长沙学院(系部、学科、平台、研究所等)。

第十九条 凡是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以上的应用性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鉴定(或申请发明专利),基础性研究项目需向科学技术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最终成果一式三份,科学技术处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的组织及材料上报工作。对项目主管部门无结题具体要求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材料,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利申请情况、鉴定结论或专家评价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结题的结论。未通过结题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将予以公示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继续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条 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项目根据合同目标管理,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做出是否同意结题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纵向科研项目,该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由项目委托方验收或鉴定;横向项目未能按时结题的或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按合同条款处理;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人为因素导致横向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上级科研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有具体要求的按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学院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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