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
(一)以长沙学院名义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下拨的纵向项目经费;
(二)以长沙学院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
(三)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为纵向项目配套的科研经费;
(五)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备案的、以长沙学院名义承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 ;
(六)其它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是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一把手负总责。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四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使用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按委托合同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及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共同监督管理。
(一)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主持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审核,指导项目主持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配合审计处进行项目结题时的经费决算审核;实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报销的指导,对项目主持人、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报销、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结题的经费审计工作。
(五)经费管理程序。
科研经费转入学校科研账户后,由科学技术处凭立项文件或委托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进行项目开户、编号并下拨经费,科学技术处发放科研经费记账本,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七条 立项后的科研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委托合同重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科学技术处审核、财务处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学校配套规定。
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按附表所列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学校配套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70%,其余30%项目结题鉴定合格后下拨。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租赁费、实验室改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费、管理费、其它等。
(一)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论文发表版面费、研究成果著作出版费、查新费、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验收费、邮政费、测试费、数据采集费、计算分析费、知识产权保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技术推广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购置等费用,以及为此产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科研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及设备改装费。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购置,原则上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按国有资产处相关采购程序采购。
(四)协作费:是指在协作单位进行试验的研究费用。有协作费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申请时就应附有协作协议;如申请时没有附协作协议,但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协作单位进行实验的项目,经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论证、报科研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协作费。
(五)租赁费:是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经费中的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八)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研究项目聘用人员(含临时工、研究生、本科生)的劳务酬金。劳务费在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经费中的支出比例为:重点和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在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经费中的支出比例为:重点和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
(九)绩效费:是指学校为提高课题组科研工作成绩与效率允许课题组安排的相关支出(含加班补贴与误餐费),有配套经费的原则上从配套经费中开支。纵向项目绩效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纵向项目结题验收优秀者另增加5%的支出额度;横向项目绩效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横向项目结题验收优秀者另增加5%的支出额度。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技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它: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经费预算许可的其它费用。
(十二)中外合作的科研项目,按其资助条款或合作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长沙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暂行办法》(长大发2013[10]号)的规定审批和执行。
(二)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报销仪器设备费须由项目主持人和其系(部)负责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管理费的提取: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的进账经费和纵向科研项目的校配套经费,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取5%作为管理费。
管理费的分配及使用:提取的管理费纳入科研管理专项,由学校财务处将管理费的40%划拨给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的科研管理专项,用于系(部)科研项目管理;将管理费的60%划拨给学校科学技术处的科研管理专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合作合同(或协议)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条款办理。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主持人应向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委托科技项目的转拨经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且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纵向项目中转出给联合申报单位的科研经费不得享受学校的经费配套政策和科研工作量计算政策。
第十三条 委托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由课题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主持人应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把税费纳入预决算之中。
第四章 科研经费决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两个月内或接到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结题通知后,项目主持人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项目收支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财务处、审计处进行经费决算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签署结题意见,再上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结题后,原则上不列入学校下一年度科研计划,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原则上应在结题日起一年内结算完毕)。结余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定执行
(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者,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剩下的结余经费,用于项目主持人科研项目的续研和预研,可根据项目主持人的申请,转拨到其其他科研项目的账户中继续使用,无其他科研项目账户转拨的可留至原账户中按本办法进行科研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由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的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财务处、审计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主持人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中止、撤销或项目主持人调离的相关规定:
(一)受资助项目中止或撤销时,由科学技术处立即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停止开支,清理账目。已拨经费的使用部分,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鉴定后再确定对其的经济处罚;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科学技术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项目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交科学技术处调剂使用。
(二)在科研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时,项目主持人可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之一配合科学技术处完成相关手续:
1.项目主持人继续以长沙学院为依托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和奖励经费;
2.项目主持人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在本校项目组中选择他人作为课题主持人,继续按期完成项目;
3.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均无法继续完成项目者,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向项目立项单位提出撤项申请,项目经费按照立项单位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求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个人,学校有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颁布之日起的新立项科研项目或委托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