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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实验室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2日 00:00  责任编辑:柳玉  阅读次数: )

(201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年6月27日第20号令)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教备〔1992〕4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不断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对培养合格的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 实验室、训练中心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校内外合作,增强实验室活力;高度重视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严格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技术保障体系。

第六条 要有计划地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精干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加选修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与作风的训练;完善实验成绩的考核办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改善实验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技术机密。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和科研协作单位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实现对学生全天开放。

第十一条 配合管理部门切实搞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实验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针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要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外,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根据学校基金条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及环境。③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或经费保证。④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由系(部)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长沙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长沙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如出现利用率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第十九条 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统一管理,按《长沙学院低值物资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实验材料均应设立明细帐目,健全领用登记手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均应有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各类材料的领用、消耗均应准确计量、详细记录,并及时给以补充,对一年以上不用的实验材料,管理部门有权调拔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技术管理,重视有关计量、分析、测试、维修和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反映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验教学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各实验室于每学期初上报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和其他对外服务的实验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室的建设、下一年度的经费计划挂钩。学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第四章 体制与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主要有下列工作: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修订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②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拟订和修订实验室评估条例,组织全校实验室工作评估。③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投资方向,归口拟定、论证年度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实验经费以及维修经费分配安排。④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用房调度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岗位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系(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系(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配合密切。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相适应的人员担任,且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2.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

3.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

5.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6.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有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提出批评。由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检查结果,对违章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行业津贴和劳保待遇,其他实验人员可根据实验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实验工人的劳保物资由总务处统一发放,接触毒品的劳保津贴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设立专库存放危险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取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登记手续,实验室要对初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沙学院实验室工作制度(试行)》(长大教〔200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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