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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0:01  责任编辑:张弦  阅读次数: )

长沙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将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征兵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2015]3号)和《湖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是学校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学校和院系两级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长沙学院征兵及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书记、校长共同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武装部。

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组,由学院总支书记任组长。武装部和各学院是征兵工作的主体单位。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武装部全面统筹学校征兵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征兵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征兵工作年度组织实施方案,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征兵工作等。

(二)组织统战部负责入伍学生党组织关系转递工作等。

(三)宣传部负责做好征兵(兵役登记)工作的宣传工作等。

(四)纪委办(监察处)对征兵工作负责监督。

(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国家资助,应征入伍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评选、退役复学学生“评优”工作等。

(六)保卫处负责配合办理应征入伍学生的政治审查和户籍管理工作等。

(七)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业管理工作等。

(八)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录取新生入伍政策宣传和情况收集,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的就业推荐、读研加分审批工作等。

(九)计划财务处负责征兵工作经费管理、应征入伍学生学费管理,配合办理入伍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等。

(十)团委负责入伍学生团组织关系的转递工作,协助兵役登记与征兵宣传发动工作,健全学生国防教育学生社团等。

(十一)各学院负责本院的兵役登记、应征报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定一名辅导员为武装专干,具体负责有关事宜。

(十二)其他组成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二章 入伍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男性在校生当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身高160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女性在校生、毕业生当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身高158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祼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4.5

第四条 凡年龄在18周岁至24周岁的男性学生,每年的630日前,各学院组织在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网址:https://www. gfbzb. gov. cn

第五条 应征入伍程序

(一)网上登记报名。每年85日前,有应征意向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应征报名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各学院审核登记后,交学校武装部审批。有意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需在65日前将上述表格交至学校武装部征兵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初审初检。计划在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学生,在6月上旬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以下简称征兵办)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和《申请表》。从户籍地入伍学生由户籍地征兵办统一组织初检初审,但6月中旬前要到武装部登记备案。

(三)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各地征兵办将具体体检时间、地点通知本人,根据要求,直接参加征兵办组织的体检,公安、教育部门将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1)校内审查。应征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保卫处在初审基础上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复审结果送至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学校负责填写综合审查意见。

2)外调审查。根据部队的特殊要求,对相应学生进行外调审查。

(四)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检合格者,征兵办通知武装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征兵办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政府征兵办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六条 征兵工作是一项常设工作,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每年45月做好宣传发动,6月底前完成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715日前完成预征工作,8月协助武装部组织预征对象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政审,9月由武装部和各学院组织欢送新兵入伍。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已在原籍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之内,退役时至次年新生入学期间,学生需持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征入伍的,入伍后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至退役后两年之内,退役时至次年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需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未在学校进行入伍登记,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保留学籍和复学手续。

第九条 处于退学试读或处分察看期间的学生,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应征入伍。

第十条 新生及在校生入伍的,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公共体育课并获取学校相应的素质拓展分。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在校生入伍的,其学籍管理依据入学当年的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参军入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政府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升学与就业

第十三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享受大学生退役士兵初试加10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有服役经历的本科生,毕业时达到本科毕业和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退役大学生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从长沙市入伍的退役大学生,毕业时参加长沙市公务员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享有退役大学生士兵20%的专项计划。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七条 从长沙市入伍的大学生,可享受长沙市政府给予的优待金、奖励金、慰问金、补助金,其标准随长沙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八条 当年批准入伍的在校生与应届毕业生,授予校级“心系国防、最美青年”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根据长沙市征兵工作文件,对各学院按选送兵员300/人的基本标准,拨付征兵工作经费;另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兵员登记和征兵宣传动员情况;

(二)按比例要求选送兵员数量完成情况;

(三)选送兵员质量情况;

(四)如发生非正常退兵现象,其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武装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长沙学院

201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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