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作流程
1. 同学根据《艺术系综合测评具体办法》进行自评;
2. 自评结果在班委会成员初审后在班会中进行公示,在全班同学无异议情况下将自评结果交各年级辅导员复查;
3. 各年级辅导员根据学生会学习部提供的上学期考勤抽查记录及相关活动总结对同学自评结果进行复查;
4. 复查结果将公示在艺术楼、音乐楼宣传板及艺术系网站,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无异议的情况下此结果将计入奖学金评定并上交学校。
二、时间安排
1.9月9日至9月14日为各班自评及班级公示时间;
2.9月15日之前请各班将完成的班级综合测评汇总表交系部审核,具体收取时间地点将在例会中通知;
3.9月15—20日为系部复审阶段;
4.9月21—25日为成绩公示阶段;
5.9月25日下午5点系部上报学校。
三、具体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200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国家、省政府与学校各项评优评奖以及毕业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之一,计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综合测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我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综合测评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学生。
第五条综合测评的范围包括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总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构成。
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得基本分35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秩序;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时事;
3.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6.生活独立自主,勤俭节约;
7.是非观念强,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大方;
8.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热爱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在基本分上酌情加减分
1.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参加党校学习者,加1分;
2.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无偿献血者,有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的,每项加4分;
3.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基本履行职责,能完成任务的,按其职位加分: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总支副书记,青志协正、副会长,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各分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最高加3分;
校学生会部长、分会副主席、班长、团支部书记,最高加2.5分;
校学生会副部长、分会正副部长、班委、团支委、楼长、广播站校刊编辑部人员,最高加2分;
校各类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最高加2分;
其他班干部(或其他积极分子)、楼层长最高加1.5分;寝室长加1分;
担任多项工作者,只计一次最高分;
4.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加4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加3分;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寝室长,可加2分;重复获奖者,只计一次最高分。校级文明寝室成员加1分,寝室长加1.5分;
5.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并主动制止他人违纪有突出表现者,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敢于斗争,检举揭发者,可加1-3分;
6.校级先进班集体成员、干部,分别加1分、1.5分;省级先进班集体成员、干部,分别加2分、2.5分;国家级先进班集体成员、干部,分别加2.5分、3分;
7.积极为集体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实施有效者加1-2分;
8.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
9.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法轮功、传销等非法组织,参加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反动标语者,视其情节扣10分以上;
10.受党、团内纪律处分者,视情节扣3-6分;
11.故意损坏公物,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践踏草地,视其情节扣2-3分;
12.凡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处分:受通报批评者扣1分,受警告处分者扣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7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5分(重复处分,累计扣分);
13.私接电源,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电话线,私装电器者,每人每次扣2分;
14.不按作息时间起床,就寝,教学时间在寝室内睡觉,玩牌,就寝后喧哗吵闹或点蜡烛者,每人每次扣1.5分;
15.凡未请假外宿不归者,每发现一次扣3分(校外住宿生除外);
16.无故拖欠学费者,扣2分;
17.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扣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得基本分25分
1.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课;
2.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兴趣小组及竞赛;
3.无严重缺课现象(即旷课一周及以上),未及(合)格课程不超过两科。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在基本分上酌情加减分
1.期末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甲、乙、丙等奖学金标准,分别加7分,5分,3分;(此项只在第二学期期末进行)
2.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通讯报道、文艺作品或学术论文等,计分如下:
类别 等级 |
通讯报道 |
诗歌散文 |
学术论文 |
艺术作品 |
小说 |
微型 |
短篇 |
中篇 |
长篇 |
校级 |
0.5 |
1 |
3 |
2 |
1 |
2 |
3 |
5 |
地市 |
1 |
2 |
7 |
3 |
2 |
3 |
5 |
7 |
省级 |
2 |
3 |
13 |
4 |
3 |
5 |
7 |
10 |
国家 |
3 |
4 |
20 |
5 |
5 |
7 |
10 |
15 |
3.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等学习类竞赛活动获奖(以证书或证明为准),记分如下:
奖项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校级 |
2 |
1 |
0.5 |
地市 |
4 |
2 |
1 |
省级 |
6 |
4 |
3 |
国家 |
10 |
7 |
5 |
4.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并写成书面报告交系部者,计1分;
5.积极参加暑期三下乡活动者,加2分;若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分别加6分、4分、2分;
6.不按规定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不提交调查报告的,每次扣1.5分;
7.每旷课1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以学习部的记录为准)
8.每一科考试不及(合)格,扣1分;
9.自习时间内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每次扣0.5分;
10.未经准假,学期报到注册迟到者每次扣1分;
11.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除在其品德行为测评中扣分外,另扣3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得基本分20分
1.积极策划、组织、参与班、系、校级各项健康的文体活动;
2.能自觉锻炼身体,身体素质良好,有充沛精力进行日常学习。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在基本分上酌情加减分
1.凡参加体育比赛或文艺演出活动者,每次每项系级加1分,校级加1.5分,地市或省级加2.5分,国家级加5分。
2.凡参加体育比赛或文艺演出活动获奖者,计分如下
奖项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系级 |
2 |
1.5 |
1 |
校级 |
3 |
2.5 |
2 |
地市 |
4 |
3.5 |
3 |
省级 |
5 |
4 |
3.5 |
国家 |
7 |
5.5 |
4 |
精神文明奖、优秀组织奖以及鼓励奖等按三等奖计算;
3.凡为系、校文体活动比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的(不包括学生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每次加1分;
4.凡坚持参加校运动队和校艺术团训练的加2分;
5.凡属校、系、班级统一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