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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00:00  责任编辑:张弦  阅读次数: )

为对因突发急难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学校设立长沙学院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基金筹措方案、资助政策和资助方案。委员会由13人组成,其中学校领导、校工会、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财务处、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卫生科各1名,职工代表5名。

第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组成人员中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其他人选由校工会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工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收入管理、资助审查、监督检查等三个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收入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筹集入账、资助报销工作。

1.由财务处、校工会设立专门账户;

2.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根据委员会主任签章及时支出和发放帮扶款;

4.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资助审查小组负责受理资助申请,提出资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四条 校工会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学校2013年一次性拨付100万元作为基金本金,以后逐年拨付和募集直至基金总额达到200万元时,学校停止拨款。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校友的自愿捐款。

第七条 社会各界的捐款。

第八条 基金利息。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资助对象。

学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和无工作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帮扶基金:

(一)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因火灾、水灾、雷击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严重而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条 资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条件的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按要求向教职工所属分工会提交《长沙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离退休职工的申请材料交学校工会老干办。

(二)材料初审。各分工会、校工会老干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将材料上报校工会,由校工会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审查小组审核。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资助审查小组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拟定资助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资助方案,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

资助方案审定实行票决制,同意票达到或超过委员会应到人数二分之一时,则资助方案视为通过。票决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党委会审定。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资助方案后,提请校党委会审定。

(五)校内公示。 资助方案经党委会批准同意后,资助情况即予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原则上资助金额一次性补助到位。根据申请人数,每人补助数额在5000-10000元。

第十二条 帮扶对象已享受补助后,又因突发重大困难或患其他重大疾病而再次申请并获批的,一年内补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第十三条 基金用于同一帮扶对象的历次资助款累积不超过20000元。

第十四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题报告具体收支及资助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捐款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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