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长沙学院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教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包括在编教职工及其无固定工作的配偶和在岗(非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劳务合同人员)。
第二条 学校将教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纳入师德师风体系、党员诚信体系。
第三条 学校新进教职工在入职前应提交原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所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学院新进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函》(附件1)或《长沙学院新进人员(非在编)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附件2)到校计生办备案,并报请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校计生办应将审核意见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新进人员若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或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校计生办应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中的育龄妇女,经学校批准同意借调、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两个月以上的,各派出及批准部门应事前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讲和教育,与其签订《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承诺书》(附件3)并存档。
该教职工应持此承诺书的复印件和派出及批准部门出具的《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附件4)到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情况备案手续,再将备案回执单送交各派出及批准部门。未完成计划生育情况备案手续的,各派出及批准部门不得办理借调、外出学习或请假手续。
第五条 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的育龄妇女,在离校期间,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每三个月回校一次(出国人员原则上每年回校一次),并到校计生办接受孕检。其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每季度一次的见面制度,向派出及批准部门及校计生办报告其计划生育情况,有计划生育异动信息的应在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离校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单位、派出及批准部门和校计生办。
第六条 外出学习或请假育龄妇女在返校销假前,应持派出及批准部门出具的《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育龄妇女返校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附件5)到校计生办办理备案手续,持返校备案回执单到派出及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派出及批准部门应及时掌握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承担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可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应报告校计生办并及时处置,从而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教职工因调动、辞职、解聘、开除等离开学校时,应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育龄妇女还需接受孕情检查,各二级单位要督促所属教职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凡拥有校内房改房的教职工,在将房屋租(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时,仍是本房屋的计划生育直接责任人,其所在的二级单位负有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应配合学校、社区以及街道做好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拥有校内房改房的教职工在与租(借)人在签订租(借)房合同后,应将租(借)房人的计划生育情况报告所在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在《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月报表》(简称月报表、下同)(附件6)中上报租(借)房人及其居住成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在租(借)房合同终止后,应再次将租(借)房人不再居住校内的信息和新的租(借)人计划生育信息报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在信息月报表中上报。
第十一条 出租(借)人应及时了解租(借)房人的计划生育情况,防止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不得将房屋租(借)给下列人员:
(一)无《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怀孕者;
(二)无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拥有校内房改房的教职工在将房改房转售给教职工或校外人员时应主动报告所在二级单位,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转售给校外人员的情况,由二级单位上报校计生办,校计生办再上报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移交所在社区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校内公有周转住房承租人的管理,发现有将公有周转住房违规租(借)给校外人员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校计生办,开展计划生育检查。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工作,报告所属教职工的婚姻异动信息,新增怀孕、新出生人口、新入职人员、离职人员、死亡人员等信息,以及在校学生、校内产权房租(借)人婚育信息等。在每月25日前通过OA办公系统将《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月报表》电子档报送校计生办,同时将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纸质版送到校计生办。25日以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在下月上报,寒暑假期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在开学第一个月上报。
第十五条 教职工需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到校计生办加具公章。
第十六条 教职工或其配偶新增怀孕的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在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内及时上报,并督促孕育的教职工在怀孕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到校计生办备案。
第十七条 教职工或其配偶新出生人口的信息,应在小孩出生一周内分别电话上报校计生办(0731-84261438)和洪山街道计生办(0731-84251606)。
第十八条 教职工所需避孕药具由计生联络员每月按需领取后发放。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在编教职工退休后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
第二十条 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退休教职工需携带以下资料及时到校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手续:
(一)本人退休证;
(二)《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
(三)身份证、户口薄及1寸免冠近照2张。
如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关于离婚的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流程:
(一)本人申请。本人办好退休手续后及时到校计生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或从卫生科网站资料下载一栏下载。
(二)单位审批确认。
1、申请人到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并加盖部门公章;
2、校计生办审核材料后按审批程序确认并报送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县(区)级备案。
(四)奖励金发放。在编退休教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初校计生办提交发放名单,经人事处审校,予以公示,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依法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病残儿父母应向双方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与被鉴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有关病史资料及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双方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调查复核,按要求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疑难病例,可申请省级鉴定。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评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三)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计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学院新进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函
附件2:长沙学院新进人员(非在编)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
附件3: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承诺书
附件4: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
附件5: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育龄妇女返校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
附件6: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月报表
附件1:长沙学院新进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函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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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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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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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复婚□ |
生育 情况 |
未育□ 已育□ |
初婚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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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变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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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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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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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子 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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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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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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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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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复婚□ |
生育 情况 |
未育□ 已育□ |
初婚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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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变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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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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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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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子 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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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情 况 |
子女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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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 上述情况全部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原工作单位(或毕业学校)计生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 |
原工作单位(或毕业学校)所在街道计生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 |
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意见: 公章: 经办人: |
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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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进人员有工作单位或属应届毕业生的,应到原工作单位或原就读学校计生部门及其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两级签章;无工作单位的,应到户籍地所在行政部门办理两级签章。
附件2: 编号:
长沙学院新进人员(非在编)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
校计生办:
同志拟聘用于长沙学院 (院部、处室),根据《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现要求该同志到校计生办做好计划生育关系备案及审查工作,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长沙学院人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长沙学院新进人员(非在编)计划生育情况备案回执单
校人事处:
根据《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校计生办已对 (院部、处室) 同志的计划生育关系给予备案,并报请上级计生部门审核其计划生育婚育情况。经核实,该同志 (有或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长沙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承诺书
承诺人基本信息:
姓名 年龄 岁 所在部门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请选择填写:未婚、初婚、离异、再婚、丧偶、复婚)
已生育 孩( 男 女),现 (选择已或未)怀孕。
离校期间住址:
进修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本人郑重承诺: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期间,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接受学校和外出学习单位(属地)的计划生育管理,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发生,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处理结果,自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
派出或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附件4: 编号:
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
校计生办:
(院部、处室) 同志因 (事由)借调、外出学习或请假,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根据《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现要求该同志到校计生办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备案,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派出或批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编号:
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离校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情况备案回执单
(派出或批准部门):
根据《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校计生办已对
(院部、处室) 同志进行了计划生育情况备案,并予以孕情检查,检查结果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长沙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育龄妇女返校
计划生育情况备案通知单
校计生办:
(院部、处室) 同志因 (事由)于 年 月 日结束外出学习或请假,现申请销假返校工作。根据《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现要求该同志到校计生办做好返校时计划生育情况备案,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派出或批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编号:
长沙学院外出学习或请假育龄妇女返校
计划生育情况备案回执单
(派出或批准部门):
根据《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学校计生办已对 (院部、处室) 同志进行了返校时计划生育情况备案,并予以孕情检查,检查结果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长沙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